*表明货物已经被发送、接管或装船日期的印戳或批注。
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送,接管或装船的日期,也即发运的日期。然而如单据以印戳或批注的方式表明了发送、接管或装船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iii.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以及最终目的地、即使:
a)该运输单据另外还载明了一个不同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或最终目的地,或者。
b)该运输单据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船只,装货港或卸货港的限定语。
iv.为唯一的正本运输单据、或者、如果出具为多份正本,则为运输单据中表明的全套单据。
v.载有承运这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处(简式/背面空白的运输单据)。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vi.未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
b.就本条而言,转运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者发运地点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某一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并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的运输方式)。
c.i.运输单据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接受。
第二十条 提单
a.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心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ii.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
*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此时已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如果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明确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
iii.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
如果提单没有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其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需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以及实际船名。即使提单以事先印就的文字表明了货物已装载或装运于具名船只、本规定仍适用。
iv.为唯一的正本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为提单吉表明的全套正本。
v.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外(简式/背面空白的提单)。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vi.未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
b.就本条而言,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
c.i.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子船运输。
d.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被不予理会。
第二十一条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a.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定。
ii.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上具名船只: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者
*已装船批注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
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其上带有已装船批注注明发运日期,此明已装船批注注明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如果不可转让海运单载有"预期船只"或类似的关于船名的限定语,则需要以已装船批注表明发运日期和实际船只。
iii.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
如果不可转让海运单未以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为装货港,或者如果其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装货港的限定语,则需要以已装船批注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日期和船只。即使不可转让海运单以预先印就的文字表明货物已由具名船只装载或装运,本规定也适用。
iv.为唯一的正本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为海运单上注明的全套正本。
v.载有承运条款的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处(简式/背面空白的海运单)。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vi.未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
b.就本条而言,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船卸下并装上另一船的行为。
c.i.不可转让海运单可以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海运单涵盖。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转运将要或可能发生的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装于集装箱,拖船或子船中运输。
d.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条款将被不予理会。
第二十二条 租船合同提单
a.表明其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提单(租船合同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由以下员签署: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或
*船东或其具有名代理人,或
*租船人或其具有名代理人。
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船长,船东不是租船人签字。
代理人代表船东或租船人签字时必须注明船东或租船人的名称。
ii.通过以下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者
*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
租船合同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租船合同提单载有已装船批注注明发运日期,此时已装船批注上注明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iii.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台发运至卸货港。卸货港也可显示为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范围或地理区域。
iv.为唯一的正本租船合同提单,或如以多份正本出具,为租船合同提单注明的全套正本。
b.银行将不审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租船合同。
第二十三条 空运单据
a.空运单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以下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
*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承运人签字。
ii.表明货物已被收妥待运。
iii.表明出具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空运单据载有专门批注注明实际发运日期,此时批注中的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空运单据中其他与航班号和航班日期相关的信息将不被用来确定发运日期。
iv.表明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v.为开给发货人或托运人正本,即使信用证规定提交全套正本。
vi.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条款和条件参别处。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b.就本条而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收音机的行为。
c.i.空运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空运单据涵盖。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仍可接受。
第二十四条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a.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表明承运人名称:并且
*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或者
*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以签字、印戳或批注表明货物收讫。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的收货签字、印戳或批注必须标明其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的收货签字,印戳或批注必须标明代理人系代理承运人签字或行事。
如果铁路运输单据没有指明承运人,可以接受铁路运输公司的任何签字或印戳作为承运人签署单据的证据。
ii.表明货物的信用规定地点的发运日期,或者收讫待运或待发送的日期。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带日期的收货印戳,或注明了收货日期或发运日期。
iii.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及目的地。
b.i.公路运输单据必须看似为开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或没有任何标记表明单据开给何人。
ii.注明"第二联"的铁路运输单据将被作为正本接受。
iii.无论是否注明正本字样,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都被作为正本接受。
c.如运输单据上未注明出具的正本数量,提交的份数即视为全套正本。
d.就本条而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发送或运送的地点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在同一运输方式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
e.i.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仍可接受。
第二十五条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a.证明货物收讫待运的快递收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表明快递机构的名称,并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物发运地点由该具名快递机构盖章或签字,并且
ii.表明取件或收件的目日期或类似词语,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b.如果要求显示快递费用付讫或预付,快递机构出具的表明快递费由收货人以外的一方支付的运输单据可以满足该项要求。
c.证明货物收讫待运的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在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发运地点盖章或签署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第二十六条 "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b.载有诸如"托运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托运人报称"条款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
c.运输单据上可以以印戳或其他方法提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清洁运输单据
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的。
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a.保险单据、例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者声明书,必须看似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
b.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须提交。
c.暂保单将不被接受。
d.可以接受保险单代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声明书。
e.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f.i.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ii.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特价值,发票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的要求。
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或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额要求。
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者CIP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
iii.保险单据须表明承保的风险区间至少涵盖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接管地或发运地开始到卸货地或最终目的地为止。
g.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如有的话)。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通常风险"或"惯常风险"等含义不确切的用语,则无论是否有漏保之风险,保险单据将被照样接受。
h.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载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无论是否有"一切险"标题,均将被接受,即使其声明任何风险除外。
i.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条款。
j.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除额)约束。
第二十九条 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a.如果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三十六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载止日或最迟交单日,视何者适用,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b.如果在顺延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交单,指定银行必须在其致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面函中声明交单是在根据第二十九条a款顺延的期限内提交的。
c.最迟发运日不因第二十九条a款规定的原因而顺延。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a."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第三十一条 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a.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b.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c.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快递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
第三十二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第三十三条 交单时间
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交单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
第三十五条 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量,概不负责。
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关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银行对技术语的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负责任,并可不加翻译地传送信用证条款。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
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
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
第三十七条 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a.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b.即使银行自行选择了其他银行,如果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开证行或通知行对此亦不负责。
c.指示另一银行提供服务的银行有责任负担被指示方因执行指示而发生的任何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费用")。
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
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
d.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应受其约束,并就此对银行负补偿之责。
第三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
a.银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其明确同意。
b.就本条而言:
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
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何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
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c.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有关转让的所有费用(诸如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须由第一受益人支付。
d.只要信用证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信用证可以分部分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
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受益人。
e.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件。
f.如果信用证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名或多名第二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接受者而言该已转让信用证即被相应修改,而对拒绝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未被修改。
g.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果有的话),但下列项目除外:
一信用证金额
一规定的任何单价
一截止日
一交单期限,或
一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
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人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
可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
如果原证特别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出现时,已转让信用证必须反映该项要求。
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的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经过替换后,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证项下支取自己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间的差价(如有的话)。
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的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在要求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证转让后的兑用地点,在原信用证的截止日之前(包括截止日),对第二受益人承付或议付。该规定并不得损害第一受益人在第三十八条h款下的权利。
k.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
第三十九条 款项让渡
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将该信用证项下其可能有权或可能将成为有权获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本条只涉及款项的让渡,而不涉及在信用证项下进行履行行为的权利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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